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5年度訴願字第13號決定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105年訴願字第13號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訴願決定書105年度訴願字第13號
訴願人 謝清彥 上列訴願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提起訴願,本院決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願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訴願意旨略以:訴願人謝清彥(下稱訴願人)因進行訟爭所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於105年10月20日向相對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聲請交付
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案件102年11月5日開庭之錄音光碟,相對人以已逾法院組織法所定期限為由否准,惟其所持理由並非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所定應予禁制之法定事由,其處分顯非妥適, 爰依 法提起訴願等語。
二、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訴願法第1條第1項、第77條第8款定有明文。又普通法院之刑事裁定,並非訴願法第3條第1項所規定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並非行政處分,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自不得對之提起訴願。
三、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
2年內聲請。而對於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內容之裁定,得為抗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從而,法院組織法就法庭錄音光碟之聲請交付及救濟程序,均已設有特別規定,即已排除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及訴願法等規定之適用(政府資訊公開法第2條但書、訴願法第1條第1項但書參照)。
四、本件訴願人於105年10月20日向桃園地院聲請交付
102年度易字第1072號刑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依上開說明,並無訴願法規定之適用,而法院所為駁回其聲請之
105年度聲字第3892號裁定,亦非行政處分。則訴願人係對於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之事項提起訴願,顯非適法,自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五、據上論斷,本件訴願應不受理,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
訴願審議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陳松
委員 葉騰瑞 委員 張靜女 委員 周政達 委員 黃麟倫 委員 吳從周 委員 梁宇賢 委員 黃錦嵐 委員 雷萬來 訴願人如有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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