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一九號
聲請人彰化縣北斗鎮農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一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碧玲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B法院書記官林揚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二一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費淑燕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九十年五月二十日│貳拾叁萬元│0000000│3246││││份有限公司花蓮分行││││8│└─┴─────────┴─────────┴───────────┴────────┴────────┴──┘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