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22號聲請人 陳淑芬 律師即力精湧有限公司臨時管理人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力精湧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聲請程序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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