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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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鄭坤旺

選任辯護人林瑜萱律師

劉富雄 律師

邢建緯 律師

被告 鄭坤鎰

選任辯護人林瑜萱律師

被告 甘家蓁

被告 馬喬毅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 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黃甄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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