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13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坤旺選任辯護人林瑜萱律師 劉富雄 律師 邢建緯 律師被告 鄭坤鎰 選任辯護人林瑜萱律師被告 甘家蓁 被告 馬喬毅 選任辯護人 黃冠偉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刑事第七庭法官林于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書記官黃甄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