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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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被告 許松泰許明華 之繼承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0,055元(含本金3,200萬元及視為起訴前利息6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2,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2,216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2,2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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