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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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243號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康榮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60,055元(含本金3,200萬元及視為起訴前利息60,05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2,7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2,216元。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12,216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官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