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方慶裕 被告 卓重賢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