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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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原告 方慶裕

被告 卓重賢

黃郁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7月29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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