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六二七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堉璘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葉巧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伍仟柒佰柒拾捌元,及其中柒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部分自
民國九十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肆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連士綱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 日
法院書記官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