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01號

原告 王嵐

被告 謝德賢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案件案號:114年度金訴字第291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音儀

法官翁翎

法官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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