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21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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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2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210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詐欺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7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詐欺取財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於民國92年9月間犯幫助詐欺取財罪,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1772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緝字第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在案。因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並依同條例第9條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
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6年10月2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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