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度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2年重國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國字第29號原告 蕭正朋 被告行政院法務部法定代理人 曾勇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民國102年2月中旬,前花蓮縣長 謝深山 涉關說乙案,眾所皆知,法務部卻以無罪論述縱容。而訴外人謝深山、 黃枝成楊文值 等為重大貪污、煙毒重犯,渠等犯罪事實均為老百姓所知悉,惟法務部長曾勇夫未依職權監督、懲處所屬法律司,明確修法,於 謝深山關 說案顯然有重大違失。花蓮今日政界混濁、貪污當道、黑道當家、司法敗壞,乃法務部長所賜,其賠償責任應由法務部承擔,為此請求國家賠償20億元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時起3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年3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書記官王馨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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