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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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聲請人 黃欣潔 相對人 呂竹松 相對人 蔡酉春 相對人 江明得 相對人 江明福 相對人 李睿紘 (即 李瑜鈞 原名 李順成 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貞昀 (即李瑜鈞原名李順成之繼承人)相對人 李亭慧 (即李瑜鈞原名李順成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另按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或讓與其一部,或擔保一債權之數不動產而以其一讓與他人者,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民法第873條、第86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呂竹松於民國83年12月2日向第三人 蔡青洋 借款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約定清償期84年12月2日,並以其所有、坐落於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12分之1)。相對人呂竹松另於83年12月31日向第三人蔡青洋借款5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84年12月2日,並以上開土地為擔保而變更上開抵押權權利價值為1,600,000元,均經依法登記在案。嗣第三人蔡青洋於88年8月10日死亡,上開抵押權及債權由繼承人 蔡秋東 繼承,而蔡秋東於90年7月19日將上開抵押權及債權讓與聲請人黃欣潔,亦經依法登記在案。嗣因債務人呂竹松屆期不為清償,經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債務人尚欠違約金4,832,051元仍未清償。另上開抵押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及協議分割,如附表編號003所示土地所有人李瑜鈞原名李順成已於91年7月25日死亡,該筆不動產所有權由其繼承人李睿紘、李貞昀、李亭慧等三人繼承,然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簿○○○鄉○○段新興小段壹零貳地號)、土地登記申請書、他項權利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7月15日嘉院貴100司執月字第21853號債權憑證、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3月8日新北院清家 科春俊 第013709號函等影本各一件,戶籍謄本影本三件,地籍圖謄本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本、異動索引等各六件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如主張抵押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抵押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29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6│建│478│12分之1│所有人:呂竹松。│││││││││││分割自:102地號│├──┼───┼────┼──┼──┼───┼─┼────┼────┼────────┤│002│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7│建│106│12分之1│所有人:蔡酉春。│││││││││││分割自:102地號│├──┼───┼────┼──┼──┼───┼─┼────┼────┼────────┤│003│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0│建│288│12分之1│所有人李睿紘、李│││││││││││貞昀、李亭慧等三│││││││││││人公同共有。│││││││││││分割自:102地號│├──┼───┼────┼──┼──┼───┼─┼────┼────┼────────┤│004│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6│建│378│12分之1│所有人:蔡酉春。│││││││││││分割自:102-7地號│├──┼───┼────┼──┼──┼───┼─┼────┼────┼────────┤│005│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7│建│142│12分之1│所有人:江明福。│││││││││││分割自:102-7地號│├──┼───┼────┼──┼──┼───┼─┼────┼────┼────────┤│006│嘉義縣│水上鄉│大崙│新興│102-18│建│142│12分之1│所有人:江明得。│││││││││││分割自:102-7地號│└──┴───┴────┴──┴──┴───┴─┴────┴────┴────────┘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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