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5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務人黃重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柒仟玖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台幣捌萬玖仟陸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所示之年息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15440號│├──┬─────────┬───────────┤│編│債權本金│遲延利息之利率││號│(新臺幣)││├──┼─────────┼───────────┤│001│78,656元│18.73%│├──┼─────────┼───────────┤│002│10,998元│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