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2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21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高安婕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安婕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高安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提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後,由檢察官裁定許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高安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
101年度簡字第432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訴字第276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3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322號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裁判各1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因被告經提出保證金額2萬元,由檢察官許可釋放,嗣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地址為新北市汐止區,由受刑人本人簽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報告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各1份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足見其業已逃匿,揆諸上開規定,檢察官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榆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書記官陳褘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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