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12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同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婚字第128號原告乙○○被告甲○○
現應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應與原告同居。
二、陳述: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結婚(起訴狀誤載為八十二年九月一日),夫妻感情尚融洽,後因被告賭博、挪用公司團費、機要費、在外結交女友以致銀行刷卡及預借現金高達新台幣百萬元以上、及自結婚後家中生活開銷、子女教育費等均由原告負擔等金錢問題發生爭執,未料被告於九十五年四、五月份時離家出走,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回家強借三萬五千元、九十五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次通話後迄今音訊全無,被告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
三、證據:戶籍謄本兩紙。並聲請訊問證人 唐郁琦唐俊哲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面作何聲明或陳述。
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八十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結婚(起訴書誤載為八十二年九月一日),夫妻感情尚融洽,後因被告賭博、挪用公司團費、機要費、在外結交女友以致銀行刷卡及預借現金高達新台幣百萬元以上、及自結婚後家中生活開銷、子女教育費等均由原告負擔等金錢問題發生爭執,未料被告於九十五年四、五月份時離家出走,九十五年八月八日回家強制借三萬五千元、九十五年十二月份最後一次通話後迄今音訊全無,被告顯然違背同居義務,爰依民法第一千零一條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則未提出任何答辯。
三、經查,兩造係夫妻關係,婚後育有長子唐俊哲、長女唐郁琦,現婚姻關係仍存續中,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證。原告主張,被告自九十五年四、五月份離家出走等情,業經證人即兩造之女唐郁琦到庭證稱:「(問:爸爸呢?)我不知道,因為爸爸都沒有回來...(問:爸爸多久沒有回來?)差不多七個月了...」(見本院卷第十九頁);證人即兩造之子唐俊哲亦到庭證稱:「(問:你爸爸人呢?)不在家裡。去年暑假就沒有在家。就沒有回來。打電話也沒有。我不知道他住哪裡。」(見本院卷第三十四頁),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四、按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民法第一千零一條定有明文。被告自九十五年四、五月初離家,迄今已一年三月未與原告同居,不履行同居義務,又無不能履行同居義務之正當理由,是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被告履行同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8月16日
書記官李靜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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