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81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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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8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8149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96年4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一)本件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乙紙(發票日為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六日、票載金額新台幣貳拾伍萬元)供核。此項裁定已於96年4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簡易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
書記官李菊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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