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98號原告 張德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等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本件原告以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鴻興公司)及 陳昌宏 之繼承人為被告提起本件履行契約訴訟,然:
一、被告鴻興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陳昌宏,惟陳昌宏業於民國10
8年8月14日死亡,其法定代理權即有欠缺,原告應具狀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
二、陳昌宏之繼承人是否拋棄繼承,未據原告查明陳報,原告應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如有,請提出陳昌宏各次序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陳昌宏住所地法院查詢其各次序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及確認被告人別。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思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翰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被告鴻興矽砂企業有限公司合法之法定代理人。│├──┼────────────────────────┤│2│被繼承人陳昌宏各次序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並向陳昌│││宏住所地法院查詢其各次序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及確認被告人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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