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144號原告 黃泰雄 原告因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就附表⑤已繳納裁判費新台幣9,91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核定如附表所示,合計為新台幣4,113,6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1,788元,扣除已繳新台幣9,910元,尚欠新台幣31,8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補繳新台幣31,878元,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附表編號①②③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許雅涵附表: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之計算:
①請求被告○○○鄉○○段○○○○○號如複丈成果圖編號甲4
部分面積63.74平方公尺土地上之砂石撤除,以免妨礙原告使用通行:訴訟標的價額121,106元(63.74×1900=121,106)。
②請求被告撤○○○鄉○○段○○○○○號土地上障礙物,讓原
告使用通行1219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854,411元(
449.69×1900=854,411)。③請求被告○○○鄉○○段○○○○○號土地上之塑膠網撤除,
以利原告通行引水使用1330地號土地:訴訟標的價額2,235,609元(1339.49×1669=2,235,609,元以下四捨五入)。
④以上三項合計為3,211,126元(121,106+854,411+2,235,609=3,211,126)。
⑤另請求損害賠償及補償金902,560元,已繳裁判費9,910元。
⑥訴訟標的金額及價額總計4,113,686元(3,211,126+902,560=4,113,686)。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