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09號上訴人即被告 蕭林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東山 間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上訴聲明為: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廢棄。查本件上訴聲明請求關於租佃爭議部分,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免收裁判費;惟原判決第三項關於上訴人蕭林郎應拆除地上物並返還系爭土地如原判決附圖編號P、Q、R、S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14,506元【編號P部分面積1295.42平方公尺、編號Q部分面積113.62平方公尺、編號R部分面積2225.04平方公尺、編號S部分面積201.88平方公尺,計算式:(1295.42+113.62+2225.04+201.88)×2,350元=9,014,506元,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4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魏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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