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小字第10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沙小字第104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彥憲 原名 陳瑞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二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
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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