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746號聲請人 蔡東龍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一百零一年度繼字第一一七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及第2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家事非訟事件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蔡鎌吉 之子女,因被繼承人蔡鎌吉於民國101年7月24日死亡,聲請人委託 李淑敏 會計師處理被繼承人蔡鎌吉之遺產相關事宜,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委託書等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101年度繼1176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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