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代位分割遺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孔幸男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頂志 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28,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190元,尚應補繳32,747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之,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0月8日
書記官郭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