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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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0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0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2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陸包(驗餘合計淨重貳拾點陸貳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但書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次按海洛因、大麻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1項、第2項規定,不得持有,故屬違禁物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於民國95年3月25日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09530535040號移送書報告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案,因被告死亡,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5年10月11日以95年度毒偵字第19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6包(合計淨重20.62公克)、第二級毒品大麻1包(淨重0.10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並銷燬。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白粉6包、煙草1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分別檢出第一級第6項毒品海洛因(驗餘合計淨重20.62公克)及第二級第24項毒品大麻成分(驗餘淨重0.
1公克),此有該局民國95年5月1日調科壹字第02000794
8號及同年5月25日調科壹字第020008022號鑑定通知書各
1紙在卷足稽,扣案之物確分為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訛,揆諸前開說明,屬違禁物,自應依前開法條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梁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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