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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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三六八號
原告 蘇麗盒 訴訟代理人 連阿長 律師複代理人 詹德柱 律師被告 陳王素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訴訟代理人 黃育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請提出臺北縣○○鎮○○街○○號十二樓、十三樓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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