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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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4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具保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丙○○因被告乙○○涉嫌強盜等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侯志融
法官張宏節法官楊博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美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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