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241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0號
聲請人竤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五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陳麗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書記官顧嘉文┌──────────────────────────────────────────────────────┐│支票附表: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一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竤盛企業有限公司吳│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九十三年八月十日│肆萬零參佰貳拾元│0000000││││榮俊│限公司東三重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