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一一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肆佰捌拾肆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B法官羅智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八日~B書記官蔡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