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92號上訴人即被告香格里拉農牧花卉股份有限公司
之3號法定代理人丙○○送達代收人甲○○被上訴人即原告 馮育傑 原名 馮庭榕 法定代理人丁○○
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2年重訴字第92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9,7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6,0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月18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