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簡字第3082號
原 告 傅彩甄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慈惠堂關懷互助協會間返還互助會款事件,
原告起訴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430元。惟原告起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原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嗣於民國106年
10月20日以民事陳報狀變更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578,000元,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原告擴張後為578,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
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2,430元,本件原告尚
應補繳3,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3,8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擴張之聲明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嘉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