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27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61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金清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7273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凱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