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3號聲請人南投縣埔里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王彩雲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施金蟬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繳相對人施金蟬(住南投縣魚池鄉○○村0鄰○○巷00○0號)及債務人 施淑惠 (身分證統一號碼:
Z000000000)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請釋明本件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並補繳其證明文件。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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