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6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68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成展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被告所犯之犯罪事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另有證明被告犯罪事實之證據需另行調取,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雷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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