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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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3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36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胡朝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65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1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47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62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111年度聲沒字第4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一、六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編號二、四、五、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項及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另甲基安非他命業經列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施用、持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及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各有明文規定。
三、經查:㈠被告胡朝明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81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65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1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47號、109年度營毒偵字第62號、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資查考;上開案件中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各係員警在附表所示時、地查獲被告持有乙情,則有如附表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經鑑驗結果,確均檢出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乙節,各有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證據附卷可查,是上開物品核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均為違禁物;而附表編號1、6所示之包裝袋或殘渣袋因原係供包裹甲基安非他命所用,勢均有微量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無法析離,故上開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或殘渣袋自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㈢又扣案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物,均係被告所有,供
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時使用等情,亦據被告供陳明確,均屬被告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無疑,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亦均得宣告沒收。
㈣至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據被告陳明係施用愷他命所用(參臺灣
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卷第5頁正面),復無證據證明與被告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有關,與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之要件不符,自無從諭知沒收,應由檢察官另行處理。
㈤揆諸首揭規定,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6所示之物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銷燬,及就扣案如附表編號2、4、5、7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均無不合,應予准許;檢察官就扣案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物聲請沒收部分,則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第3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耿慧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附表: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說明證據1甲基安非他命包裝袋1只(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檢體用罄)。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營毒偵字第247號。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108年10月14日14時55分許(聲請書記載為13日晚上8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查獲被告持有。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⑵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09年1月14日高市凱醫驗字第62980號)。2吸食器2組。3注射針頭1支。4吸食器1組。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營毒偵字第102號。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110年2月3日6時40分(聲請書記載為1日晚上10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查獲被告持有。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⑵搜索現場照片。5分裝勺1支。6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2包。⑴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毒偵字第1714號。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員警於110年4月23日8時(聲請書記載為20日晚上7時)許,在臺南市○○區○○街00巷0弄0號查獲被告持有。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清單。⑵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⑶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11年7月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3945號)。7吸食器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