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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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90號聲請人 陳俐全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瑞華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已對債務人吳瑞華為債權讓與之通知,且該通知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證明文件(含回執)。
二、請提出坐落高雄○○○區○○段○○○○號土地及其上25建號建物之最新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