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二七五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甲○○賭博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執聲沒字第二一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賭博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九十年度罰執字第四0六號案件執行時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