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9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909號原告 陳宇燊 被告 陳尚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尚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黃敏維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