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36號原告 魏冠錦 被告 周泓君 即 楷鑫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萬6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