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888號原告 張庭溱 訴訟代理人 陳鼎正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詩麟 、桃園市政府、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9萬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書記官陳志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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