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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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57號原告 徐仕勲 被告 黃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蘭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租賃權涉訟,係指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之訴訟而言,其以租賃關係已經終止為原因,請求返還租賃物之訴,係以租賃物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非以租賃權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查本件原告既本於租賃權終止後之租賃物返還請求權請求被告返還租賃物,故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租賃物之價值,即新臺幣(下同)2,420,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0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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