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交簡字第18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中交簡字第185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澄清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十四日所為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年10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2年10月14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關於裁判日期之「年度」有脫漏而誤載,應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賴恭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秀貞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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