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中簡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中簡字第229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禎利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緝字第13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簡禎利竊盜,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安全帽1頂」之記載後面,應補充記載「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70
0元」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於簡易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蔡美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謝惠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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