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胡曉芝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嚴天佑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77,5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4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