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裁定認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李聲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謝水吉陳國煒王許淑美張榮利 間裁定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費用;前開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24,875元(即按聲請人聲請當日即民國100年3月3日臺灣銀行牌告人民幣現金賣出匯率4.602元折算。計算式:0000000.14×
4.602=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應徵聲請費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預納之1,000元,聲請人尚應補繳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書記官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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