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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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19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96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按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並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077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3月,併科罰金新台幣5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即新台幣900元折算1日)。茲檢察官聲請就該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傳栗
法官劉嶽承法官陳春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9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