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二О號
公訴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黃丁風被告丁○○被告戊○○被告庚○○選任辯護人 柯士彬
陳英鳳 被告甲○○被告己○○被告乙○○被告 魏宗勝
(魏俊右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八三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年三月五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進行之。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志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七日
書記官陸清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