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1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18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灣優力流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勝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麗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九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一八七號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捌拾玖萬玖仟壹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拾壹萬捌仟捌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