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382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素華 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萬金
陳金條 陳根旺 陳金枝 陳春樹王寶鳳 陳冠宇 陳泳旭 謝秀青 陳致廷 謝秉宏 陳昱君 陳秋琴 陳萬成 陳聰煙 陳通文 陳通達 陳聰明 陳玉芳 陳譯涵 江旭章 王之寓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
9月22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382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用新臺幣捌萬壹仟玖佰捌拾柒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
一、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72年度第2次民事庭庭長會議決定㈡決議意旨、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
146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僅就原審判決關於請求裁判分割之共有土地即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41萬4,200元(計算式:公告現值2,300元×7,062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2/3
6=5,414,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1,98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書記官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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