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75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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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75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7548號聲請人登泰電路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未補四張支票(票號:AQ0000000、AQ0000000、GC0000000、GC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經本院民國95年10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5年11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