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8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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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458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45883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烽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號兼法定代理甲○○人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中關於其中利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有準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