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士簡調字第310號
原 告 江林絲
代 理 人 江正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張土 、 陳蘇昧 及 陳茂生 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足資特定被告陳蘇昧、陳茂生身分之年籍資料及其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後附證物之起
訴狀及補正狀繕本到院。
二、補陳明確之訴之聲明與請求權基礎。
三、陳報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調解費。
四、原告如有委任訴訟代理人,應另提出委任,如非律師代理,
請併敘明代理人與原告之關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羅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