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3年度雄簡字第654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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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侯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雄簡字第65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4月29日上午9時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5月
5日下午4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姚怡菁
書 記 官 廖美玲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2月23日向訴外人台新國際商業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新臺幣12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94
年2月24日起至97年2月24日止,分36期按年金法計算月付
金,利息則按年利率20%計付。詎被告迄至94年4月24日止
,尚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未清償,而原告於94年
8月22日受讓上開債權之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類產品申
請書、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債權讓
與證明書、債權讓與公告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又本件係依民
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所規定之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廖美玲
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220元
合計1,220元
中華民國103年5月5日
書記官廖美玲